创新医疗:控股股东、实控人被出具警示函
中新网北京5月28日电 (记者 陈康亮)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创新医疗)28日公告称,公司当天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《关于对陈夏英、陈海军、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。
经查,2015年3月26日,创新医疗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陈夏英、一致行动人陈海军与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浙商创投)三方签署了涉及公司重大股权变动等内容的《合作框架协议》,后续与浙商创投指定主体陆续签署相关配套协议。《合作框架协议》以及相关配套协议签署情况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,未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。在2015年11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的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(修订稿)》以及前期相关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中,《合作框架协议》和相关配套协议等约定内容未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提示披露。
上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。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陈夏英、陈海军、浙商创投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创新医疗表示,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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